本站收集了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、地税局的相关税收法律、法规及文件
http://www.xinglongstore.com上有链接 首页左下侧“税法专栏”
2008-06-02 11:53:44| 分类: 个人所得税 | 标签: |举报 |字号大中小 订阅
用微信 “扫一扫”
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。
用易信 “扫一扫”
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“特殊党费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》
国税发〔2008〕60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,西藏、宁夏、青海省(自治区)国家税务局:
“5.12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,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,以“特殊党费”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。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“特殊党费”,属于对公益、救济事业的捐赠。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,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。
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八年五月三十日
推荐过这篇日志的人:
他们还推荐了:
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©1997-2018
评论